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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讀政府采購、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付費

2017-11-05 16:29

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,我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項目迎來了跨越式發(fā)展,無論是項目總量還是簽約項目均持續(xù)增長,并不斷在能源、交通運輸、水利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(yè)領域深入推廣。隨著實踐的深入發(fā)展,如何精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、政府付費和政府采購的概念,準確把握三者的聯(lián)系與區(qū)別顯得尤為重要

一、三者的概念

(一)政府采購

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,廣義來講,包含采購政策、采購程序、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,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。狹義的政府采購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條,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和團體組織,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(nèi)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的行為。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購都要適用《政府采購法》,適用《政府采購法》的政府采購所使用的必須是財政性資金。

財政部于2014年發(fā)布實施的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》財庫〔2014〕215號,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(PPP項目)也納入到政府采購范疇。

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和團體組織。采購資金全部或部分來自財政性資金,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、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。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,視同為財政性資金。政府采購的內(nèi)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《集中采購目錄》以內(nèi)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,或者雖未列入《集中采購目錄》,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(guī)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。

(二)政府購買服務

政府購買服務又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,從本質(zhì)上講,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。財政部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(暫行)》第2條規(guī)定: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,是指通過發(fā)揮市場機制作用,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,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,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(yè)單位承擔,并由政府根據(jù)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。

政府購買服務的特征:第一,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是政府,包括政府相關部門;第二,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客體是社會組織與企事業(yè)單位;第三,政府購買的服務不同于私人服務。包括政府內(nèi)部的服務(服務對象是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自身)和公共服務(服務對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機構和公眾)兩種。

(三)政府付費

政府付費僅指項目資金的來源方式。財政部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》財金〔2014〕113號第11條規(guī)定: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回報機制,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,包括使用者付費、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。由此可見,政府付費是指項目的回報機制,是相對于使用者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而言的,并且主要適用于PPP領域。

二、聯(lián)系與區(qū)別

政府采購是一個總括概念,包含了政府購買服務。政府付費是PPP項目的一種付費機制,其也具有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支付的表象特征,容易和政府購買服務以及政府采購相混淆。

名稱

區(qū)別

政府采購

政府購買服務

政府付費

適用領域

貨物、服務和工程

服務

PPP項目

法律依據(jù)

《政府采購法》

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(暫行)》

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》

程序

簡單

簡單

復雜

(一)共同特征

首先,主體都是政府。其次,都是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一種行為。最后,從本質(zhì)上講,政府付費型PPP和政府購買服務都屬于政府采購的一種模式。

(二)三者區(qū)別

首先,三者適用領域不同。政府付費僅適用于PPP項目中社會資本通過與政府合作運營項目獲得的資金來源,屬于政府與社會資本在公共設施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;政府購買服務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除貨物、工程、日常消耗需要的服務之外的能由社會力量提供的無形服務,不包括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;政府采購泛指政府對貨物、服務和工程進行購買的一種行為。

其次,三者依據(jù)的法規(guī)不同。政府采購既是國家行為,又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,依據(jù)的是《政府采購法》;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付費型PPP的操作規(guī)范不能突破政府采購法的原則性規(guī)定,但是這兩者在各自領域又都有特殊規(guī)定,分別適用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(暫行)》和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》。針對PPP采購,財政部已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采購法制體系,作為《政府采購法》的“特別法”,PPP采購可以依據(jù)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》等法規(guī)用政府付費的方式采購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。

最后,三者的操作程序也不同。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不需要物有所值評價、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,且無需參與后續(xù)項目運營,可以按規(guī)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,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,并可根據(jù)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,采取購買、委托、租賃、特許經(jīng)營、戰(zhàn)略合作等形式。在程序及操作流程上較為簡單。政府付費型PPP需要編制實施方案及其他一系列評估報告,政府要參與后期運營并對項目進行績效考核。